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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的规定,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我们认真审阅了该等事项相关资料,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,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,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事项符合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--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等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,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,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因此,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《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》相关事宜。 独立董事:汪新民、杨新发、王艳梅